建工合同VS承揽合同 装修合同属于哪一类?

转载自:爱福窝时间:2020-11-10 10:28571人浏览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工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对这一问题比较疑惑,求具体的依据分析。按照2015最新的民诉解释,如果说在装修房屋时,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房主与装修公司交涉赔偿无果,诉至法院到底应该适用什么管辖?侵权,违约还是专属?

有人认为房屋装修合同属于《合同法》里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合同,那么按照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这个问题就属于专属管辖了。

根据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业主主要依据装修合同签订的主体,来确定管辖。既然有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就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操作吧。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一般是业主)与承包人(一般是建设工程公司)。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所以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它的主体是定作人和承揽人。 ? ? ?

?一、如果房屋装修是房主与装修公司单独签订的合同,那么应该是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即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对定作人即房主的毛坯房进行相应的装修工作。如果水管在装修内容中,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如果水管不在装修内容中,那么装修工人将水管弄破的行为应该是侵权,那么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 ? ?

? 二、如果房屋装修(比如精装修)是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工程队签订的合同,而房主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应当无瑕疵。如果水管破裂,房主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起诉房地产公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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