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转载自:房天下时间:2016-04-26 09:00796人浏览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请大家一起往下看。
1、买卖不破 租赁 的适用及例外
租赁 物在 租赁 期间发生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 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 租赁 ”原则,若无法定或约定的情形除外,该原则应被适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与 租赁 权并存,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 租赁 ”原则。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发生权变动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 租赁 ”原则。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场合下,若查封在先, 租赁 在后,则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 租赁 ”;若 租赁 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该原则。
2、次 承租人 或 承租人 死亡后的 优先购买权 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承租人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 租赁 物转租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即为次 承租人 。在出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出卖时, 承租人 享有 优先购买权 ,而次 承租人 并不享有 优先购买权 。因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为 承租人 与次 承租人 ,次 承租人 与房屋的出租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 承租人 在 租赁 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 租赁 合同 租赁 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成为 承租人 ,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享有 优先购买权 。
3、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受侵害时的救济
(1)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 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 承租人 滥用权利,在 承租人 行使 优先购买权 时对其规定一定的义务,如 承租人 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 定金 或提供担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2)出租人在转让房屋之前,未告知 承租人 ,直接损害 承租人 的 优先购买权 ,在此情况下,根据《 租赁 合同/2050801" target="_blank">房屋 租赁 合同司法解释》21条, 承租人 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租赁 房屋,则 承租人 可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 承租人 为行使 优先购买权 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比如 承租人 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二是房屋价差损失。其他损失主要包括寻租费用及 搬家费用 等。
(3)出租人在转让房屋之前,告知 承租人 房屋出让的事实,但告知 承租人 的出让条件与其实际成交条件相差较大,与上述情形相同, 承租人 在此情况下仍不能以 优先购买权 受损为由主张交易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告知 承租人 的出让条件明显高于与第三人的交易条件, 承租人 可以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请求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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